一、指导思想
为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管理水平,以《GB 31654-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》为参考,以“食品安全大于天”的原则,更好地为教职工提供餐饮服务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订本细则。
二、考核方法
由赵李强对照《餐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》对餐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本月工作进行考核,考核不合格,予以罚款。
2.1按时开会情况
准时参加会议,并作好笔记,迟到1次:扣10元 缺席一次扣10元,会上未做记录扣10元。
2.2每天出勤情况
上班迟到或早退(超过五元钟),1次扣20元,事假超过1天扣10元,旷工1次扣50元:擅自离岗,脱岗、串岗,睡岗,1次扣30元。
2.3 服装及仪容仪表情况
随时保证工作时按规定穿戴工作服、工作帽,不得佩戴手表、手镯、戒指等,发现未按规定穿戴工作服、工作帽一次扣款10元,佩戴手表、手镯、戒指等一次扣款10元。
2.4食品及操作间卫生情况
随时保证食堂操作间加工间内区域卫生整洁,地面有垃圾扣10元,地面不干净扣10元,地面有油污扣10元,垃圾桶清理不及时扣10元,采购人员如采购过期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材料,除一次扣罚100元并需自费承担二次买入的费用,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则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处理。
2.5 安全巡查情况
中心主管不定时组织检查,发现出现违反《GB 31654-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》的情况一次对责任人扣罚10元。
2.6工作态度
不服从工作安排且抵触情绪明显者第一次出现进行谈话并记录,第二次将视情况予以解聘;领导打电话未接听,且半小时内未回复者提出口头批评;利用职务之便干私活罚款10元;工作上不能和同事团结合作,并发生冲突的扣20元,如产生肢体伤害除加害者赔付医药费外还需交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;倒买倒卖、盗取、恶意损坏公家财物除照价赔偿外,将视情况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领导随时检查,发现安全隐患,维修工未做检查,未做登记,扣10元,未做检查每次扣10元,少检查1项扣10元,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扣10元,未做记录扣10元。
2.7 台账管理
中心主管不定时组织检查,如发现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台账记录(包括索票索具、食品安全检查表等),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罚20元。
2.8 食品留样
中心主管每日定点对食品留样进行检查,食品留样由专人在规定的温度内留存48小时。如为按规定温度留存发现一次扣罚10元,如未留存满足48小时发现一次扣罚1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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